2024-11-26 10:06 来源:本站编辑
三部分中的第一部分
长期以来,船舶供应不足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为该国的海事学生需要接受实习培训(或可互换的船上培训)才能完成学士学位课程。几十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近期也不会得到解决。这是一个海事利益相关者,政府,劳务机构,海员和海事学生以及希望继续在其商船队雇用菲律宾海员的船东都知道的问题;然而,从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让那些完成了三年海事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继续成为学员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或船上培训(OBT)是海上运输理学学士(BSMT)和海洋工程理学学士(BSMarE)的学术要求的一部分;因此,只有那些完成了12个月的OBT的人才能获得上述教育项目的学士学位。这些课程的课程是这样的,海事学生在海事高等教育机构(MHEI)参加为期三年的课堂讲座后,可以参加OBT,之后他必须进行12个月的OBT。完成OBT后,海事学生将获得BSMT/BSMarE文凭。
但是干部资格的基础是什么呢?如果一个人遵循海事教育计划课程,OBT只是一个学术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已成为在BSME/BSMarE计划中纳入领导/OBT的压倒一切的理由。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在STCW公约中没有发现作为获得学士学位文凭的要求的学员资格/OBT。
《STCW公约》中提到了“海上服务”和“OBT”,其中最相关的规定是第II/1条关于“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的第2.2段。上述条款规定:
“每名发证候选人须1)年满18岁;2)作为认可培训计划的一部分,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认可海上服务经验,其中包括符合《STCW规则》A-II/1要求并记录在认可培训记录簿中的船上培训,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海上服务经验。”A- iii /1中为工程手表编列了平行经费。
上述关于海上服务的规定允许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发证:
广告-情况一:a)认可的海上服务不得少于12个月;B)海上服务必须是经批准的培训计划的一部分;c)海上服务包括符合A-II/1规定的船上训练。
—场景二。如不具备方案一所述的条件,则须具备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海上服务。
在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中,可以推导出以下内容:1)12个月的海上服务是发证所必需的,而不是毕业或学术活动的一部分;2)海上服务是由管理该船舶的船公司管理和协调的认可培训计划的一部分(根据《STCW规则》B-II/1第4.2段规定的指南);OBT是经过批准的培训项目的一部分,不一定要持续12个月。
第I/1条第1.26段所定义的海上服务,“系指与签发或重新确认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因此,“海上服务”是指发证申请人必须履行的职能/任务。因此,假设海员(而不是学员)为这种服务付费是合乎逻辑的。因此,以获得BSMT/BSMarE为目的的OBT并不类似于STCW公约下的海上服务发证。
广告在推进上述方向的过程中,作者被这一目标所驱使,以寻求作为海事高等教育课程一部分的领导力的替代方法/策略,从而加速向海事学生颁发学士学位。即使我们努力遵守STCW公约,也不要扼杀成千上万BSMT/BSMarE学生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