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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被迫接受部分付款

2024-11-24 18:06 来源:本站编辑

亲爱的PAO,

我的朋友问我能不能借给她一些钱是的,因为她需要它来申请国外工作。我同意借给她一笔钱,我们以书面形式正式达成了协议。贷款金额为p20万,应于2024年10月15日支付。我们还同意,未能在到期日支付全部金额将导致6%的罚款利息。但在10月15日,她提出支付10万比索,称由于经济问题,她无法支付全部金额。她坚持要我接受部分付款,以停止罚款利息。我想知道我的朋友是否可以强迫我接受这10万比索作为她债务的一部分。

马丁

亲爱的马丁,

根据菲律宾《新民法典》第1248条,作为一般规则,债权人不得被迫接受债务人的部分付款,如下所述:

“第1248条。除非对此有明文规定,不得强迫债权人部分接受构成债务的债权。也不得要求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

前置是指义务的对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保全应当是一次行为,而不是分批行为。因此,很明显,债务人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部分付款,正如债权人不能强迫债务人支付部分付款一样。因此,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部分付款,这种拒绝不能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因为这是法律支持的。此外,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部分付款,他或她接受付款不产生任何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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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应该理解,虽然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部分付款,但并不禁止债权人自愿接受部分付款。换句话说,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部分付款。

在你的情况下,根据所提供的事实,你的朋友有义务支付你200,000比索的全部金额,如果不遵守这一点,将导致执行6%的罚款利息。如上所述,你的朋友不能强迫你接受她部分支付的10万比索。决定是否接受部分付款的权利属于作为债权人的你,而不是欠你钱的朋友。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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