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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存在是由法律规定的

2024-11-24 15:54 来源:本站编辑

亲爱的PAO,

请问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如何存在的关系是确定的还是建立的?在一个所谓的co写着“你不是雇员”的合同和工作的性质,哪个更重要?

米歇尔

亲爱的米歇尔,

为简短起见,请允许我就相互关联的问题的答案共同讨论。话虽如此,请注意雇佣关系的存在是由法律决定的,而不是由合同决定的。否则,雇主和雇员关系的存在不能通过简单地在雇佣合同中否定这种关系来否定。

在一个案件中,与你提出的问题具有类似的事实背景,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在确定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时,合同规定是否具有控制作用。简而言之,上述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下:

你不是xxx公司的雇员,公司对你雇佣的任何人没有任何义务,也不对你的运营费用或你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负责。我们之间唯一的权利和义务是本协议中规定的。除非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改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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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2003年5月9日法官何塞·维图格(Jose Vitug)撰写的Paguio诉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GR 147816, 2003)一案中作出了否定的裁决:

“被告公司不能根据其与请愿人达成的协议条款寻求庇护。法律在界定他们的合同关系时,并不一定或完全根据他们的书面或口头合同的条件,而且也根据请愿人被要求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来界定。法律为雇员提供保护,它不允许任何破坏其精神和意图的企图。当协议中的规定被用来剥夺雇员的任职保障时,可以忽略该规定。”

根据上述判例法,决定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是工作的性质,这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任何相反的规定。确切地说,在一系列案例中,四重检验已被应用于确定雇主-雇员关系的存在。

在大法官Jose Perez撰写的Begino诉ABS-CBN案(GR 199166, 2015年4月20日)中,最高法院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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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雇主-雇员关系]的存在,判例法一直采用四重检验,即:

“(a)雇员的选择和聘用;

“(b)支付工资;

“(c)解雇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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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雇主控制雇员完成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的权力。

在这些标准中,所谓的控制测试通常被认为是存在或不存在雇主-雇员关系的最关键和决定性的指标。在这种检验下,据说存在一种雇主-雇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接受服务的人不仅保留控制最终结果的权利,而且保留控制实现这一结果所使用的方式和手段的权利。”(省略引用,强调)。

与之前由大法官Marvic Leonen撰写的Paragele等人诉GMA Networks Inc. (GR 235315, 2020年7月13日)的声明一致,进一步指出:

“就业的分类,即雇员是被聘为正式雇员、项目雇员、季节性雇员、临时雇员还是定期雇员,是由法律决定的,无论任何合同是否另有规定。(加了强调和下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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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说,雇佣关系的存在是由法律决定的。与此相关,判例法制定了检验标准,以确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当与假定的雇主的拒绝或甚至相反的合同规定相比较时,这种测试或确定将占上风。因此,在声称“你不是雇员”的合同与实际提供的工作性质之间,后者对于建立雇主-雇员关系的目的更重要。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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