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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对外国供应商的税收规定

2024-11-23 22:36 来源:本站编辑

 

河内——越南政府最近提议修改《税收管理法》的一项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外国供应商的税收。

根据该提案,政府计划澄清对外国企业的规定,这些企业认为他们在越南没有固定的基地,并要求巨额退税。

根据现行法律第42条第4款,对于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的电子商务业务、数字业务和其他服务,外国供应商有直接义务或授权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

妇女部提议,删除第42条第4款中“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条款。该修正案将使越南对外国供应商征税的方式发生许多变化。

textarea、谷歌(Google)、Netflix等许多外国供应商以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为由,要求越南税务当局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退还的税额高达数万亿越南元đồng。

许多专家同意政府的提议,称为了确保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以及外国供应商履行其对越南国家的纳税义务的责任,应该删除“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这句话。

根据Hoàng Giao律师事务所总经理Nguyễn Duy Nguyên律师的说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了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商务业务,数字业务和其他服务的纳税申报和计算原则。

因此,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将不会直接或被授权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供应商有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仅对分配给常设机构的利润部分履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同时,根据《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供应商在越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数字业务等服务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使得向外国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例如在线预订服务提供商booking和Agoda)征税变得困难。

Nguyên表示:“在我看来,为了在纳税人之间创造公平,并确保电子商务活动有足够的收入,有必要根据第42条关于税收申报和计算原则的第4条,删除‘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措辞。”

税务总局(GDT)也认为,保留“没有常设机构”的说法可能不再适合目前的电子商务业务。网上交易不需要在越南设立办公室、工厂或员工等实体机构,因此确定一个永久性机构变得更加复杂。

根据GDT的说法,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是在许多年前签署的,但主要适用于实体存在的传统商业活动。同时,电子商务业务主要在网络空间经营,没有实体存在,导致现行税收法规的适用变得不合适。

经济学家Đinh Trọng Thịnh博士也说,递延税的应用给确定纳税义务造成了困难。许多外国供应商利用dta来逃避纳税义务。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特别是当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可能成为未来国家预算的重要收入来源时。

因此,Thịnh认为,修改第42条第4款的规定将为税务机关更有效地管理税收提供机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一词被删除,税务机关将有法律依据要求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供应商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他们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在法律中删除“无常设机构”的措辞是改革越南税收制度的必要步骤。这不仅确保了国家收税的权利,而且为在越南经营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国供应商创造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 - - - -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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