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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投降的条件被视为减刑情节

2024-11-23 21:42 来源:本站编辑

亲爱的PAO,

X和Y有长期的敌意。他们的邻居认识一个轮;有人看到X和Y在几次打架。几个月几个月前,他们之间发生争执,导致X多次刺伤Y,导致Y最终死亡。X逃离了现场,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对X提起了诉讼,并发出了逮捕令,我们当地警方组织了搜捕行动。最近,X的弟弟Z为了防止X在追捕中受伤,将X交给了警方。根据Y的家人所听到的,X将援引他的投降作为减刑情节。这可能吗?

隆美尔

亲爱的隆美尔,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承认,如果明确证明,具有减轻对被告的惩罚的效果。这些被称为减轻情节,其中之一是自愿投降。可以肯定的是,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规定:

“第十三条。减轻处罚的情节。-以下是减刑情节:

“1。不具备前章所列各项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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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犯年龄在十八岁以下或七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依照第八十条的规定起诉。

“3。罪犯无意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

”4。在行为发生之前,被冒犯方有充分的挑衅或威胁。

“5。该行为是为了立即为犯下重罪的人(delito)、他的配偶、祖先或在相同程度上有亲缘关系的亲属所犯的严重罪行辩护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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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冲动的:由于一种强烈的冲动而自然而然地产生激情或迷惑的行为

”7。罪犯已自愿向主管人员或其代理人自首,或在为控方提供证据之前已主动向法院认罪;

“8。犯罪者是聋哑人、盲人或有其他身体缺陷,从而限制了他的行动、防御或与他人交流的手段。

”9。违法者的这种疾病会削弱违法者的意志力的行使,但不会剥夺他对自己行为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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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后,与上述情况性质类似的任何其他情况。”(重点提供)

必须强调的是,自愿投降必须带有悔恨的标志。因此,为了在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时考虑自愿自首,必须确定下列条件:(1)罪犯尚未被捕;(二)罪犯本人已向当局自首;(三)自首是自愿的。没有上述任何必要条件,被告人的投降将不会得到认可。我国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Consuelo Ynares-Santiago,在Joel Luces诉菲律宾人民案(GR 149492, 2003年1月20日)中解释说:

“为了有利于被告,必须证明下列条件,即:(1)罪犯实际上没有被逮捕;(二)自首的;(3)投降是自愿的。自愿投降必须是自发的,表明被告有意无条件地向当局投降,要么是因为他承认自己的罪行,要么是因为他希望为他们节省在搜索和逮捕他时必然产生的麻烦和费用。自愿投降以忏悔为前提。在“人民诉维尔纳斯案”中,我们认为,去警察局为自己正名并不表示有向当局无条件投降的意图。

“在本案中,申诉人向当局自首,以否认对杀害受害人的责任。这很难表明请愿人对罪行有任何悔改或承认。此外,在请愿人投降时,已经对他发出了待决的逮捕令。到那时,他就要被捕了。因此,他不应该被认为是自愿投降的减刑情节。”(重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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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所说的情况下,我们认为X的投降可能不会对他有利,因为他似乎没有自愿的意愿。首先,他自己并没有自首,而是他的兄弟在已经提起诉讼并发出逮捕令后将他交给了当局。此外,据称X只是投降,以避免因对他的追捕而陷入更复杂的局面。如无此项规定,自愿投降的减刑情节可能不予考虑。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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